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以下简称“现场评审记录表”,见附件1)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第七条 国内收货人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于已经获得iso9001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
(六)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内利用单位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
(二)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
(三)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专家评审组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将专家评审组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评审和批准
第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分为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两部分进行,以验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证国内收货人企业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其保证进口废物原料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能力。
第十二条 评审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及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由国内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由2~5人组成,并可视情况邀请主要进口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参加,必要时可根据申请人进口废物原料的技术特性和实际需要,邀请具有一定资质的系统外专家参加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责任制。评审组组长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经对申请人所提交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书面评审后,评审组应填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书面评审记录》(见附件6),并做出书面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经书面评审符合要求的,书面评审合格;不符合要求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见附件7)。
第十五条 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程序》(见附件8)和现场评审记录表中的评审要求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在现场评审实施日期前15日内通知申请人。评审过程中应注重收集相关,认真做好评审记录,并对评为“不符合”的评审项目填写不符合项报告。
第十六条 经评审组现场评审,可以对申请人做出以下三种评审结论:现场评审合格;现场评审有条件通过;现场评审不合格。
第十七条 被判为现场评审有条件通过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申请人整改完毕,经评审组跟踪评审通过后,现场评审合格;否则,现场评审不合格。评审组在书面评审或现场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反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事实的,应终止评审,并判为评审不合格。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写现场评审报告,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十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条 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9)编制证书号,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10),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二条 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评审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签发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情况可对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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